电子商务消费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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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购行业也需要缴付消费税吗?

在互联网时代,大至企业的跨国销售,小至个人的小本生意,都能通过网站进行交易,尤其是阿里巴巴的崛起后,更是激发许多人从事电子商务,然而消费税无孔不入,即使是虚拟世界的互联网,同样逃不过被征税的命运!

根据“电子商务消费税指南”的定义,电子商务是利用电脑网络从事商业活动,包括买卖货品或为顾客提供服务,因此电子商务业者与传统业者一样,必须遵守消费税制度,而出售的货品或服务也须被征收消费税。

若电子商务业者的年度营业额达到50万令吉,并已注册消费税,才能向顾客征收消费税(零税率或豁免税率的货物服务例外)。虽然消费税指南没说明,不过以此推论,若消费者通过大型购物网站购物,可能会被征收消费税。

同样的,若网购业者采购货品,当然也必须缴付消费税,不过其采购分为两种情况:

1)业者向本地供应商采购货品或服务:
若供应商的年度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,业者采购货品或服务,就必须缴付消费税,不过他可索回进项税(Input Tax),因此在“正常”情况下,消费税应该不会增加其成本负担,也不会影响其利润。

2)业者向海外供应商采购货品或服务:
·商品
凡是进口的货品,通过海关时都必须缴付消费税。若业者通过快递,从外国运输货品至大马,只要进口货品价值超过500令吉,就必须向海关呈报。

·服务
进口服务同样需要缴付消费税,不过由于服务比较抽象,它不像货品般具体,而海关也不容易察觉其存在,因此关税局采取反向征收机制(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)。

在此机制下,业者必须自我评估(must self-assess)服务的价值,即“自己为自己”供应服务,然后“自己为自己”征收6%消费税,当然他也可以索回进项税。

不过,如何定义“服务”、“本地”供应商或“海外”供应商,情况则有些复杂,业者可请教税务专家,或浏览关税局网站的“电子商务消费税指南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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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者采购货品或服务后,就会销售或提供服务给顾客,而销售与服务同样分为两种情况:

1)业者在本地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
只要业者年度营业额达到50万令吉,并已注册消费税,才能向顾客征收6%消费税,除非该货品或服务被列入零税率或豁免税率。

2)业者在海外销售货品或提供服务
恭喜你,所有出口货品与服务都是零税率,因此你不会被征收消费税,不过关税局强调,你必须拥有充分证据,证明有关货品或服务已出口。

不过,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,业者如何知道其顾客来自本地或海外呢?其判断方式如下:
1)若顾客拥有大马的网址(domain name)或IP地址,例如xxx@tm.net.my,业者必须向顾客征收消费税
2)若顾客没有大马的网址(domain name)或IP地址,例如xxx@gmail.com,业者必须了解对方住家位于何处
·若顾客表明其住家在大马,业者必须向顾客征收消费税
·若顾客表明其住家在海外,业者无须向顾客征收消费税
·若顾客无法表明其住家位于何处,业者必须向顾客征收消费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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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知更多详情:
·致电予消费税热线:03-8882 2111
·致电予关税局热线:03-7806 7200、1-300-888-500
·电邮至关税局:ccc@customs.gov.my
·浏览关税局网站:www.gst.customs.gov.my,并下载“电子商务消费税指南”(Guide on E-Commerc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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